罰不怕!酒駕男昨被逮今又喝 法官加重判他1年6月刑
高雄市鄭姓男子今年1月13日下午酒後騎車,在大寮區鳳屏路逆向行駛被警方攔查,呼氣酒測值高達每公升0.80毫克,被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沒想到隔天中午鄭故態復萌,在家喝酒後又騎車上路,警方攔查吹氣酒測值達每公升1.20毫克,高雄地方法院法官痛斥鄭男法治觀念薄弱,兩罪合併判1年6個月徒刑,可上訴。
有酒駕前科的鄭男,曾在2018年因酒駕被判有期徒刑2年確定,直到去年1月12日縮刑期滿,刑期執行完畢,沒想到才剛出獄滿1年,又在高雄市工地飲酒,遭警方逮捕。
判決指出,今年1月13日下午4時許,鄭男在工地喝酒後,卻逕行騎乘機車上路,當天下午5時許,醉醺醺的鄭男行經高雄市大寮區鳳屏路與九和路口,因為逆向行駛被巡邏員警攔查,鄭散發渾身酒氣,酒測值高達每公升0.80毫克,被警方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
沒想到遭逮不到24小時,回到家以後的鄭男故態復萌,又在家中飲酒,今年1月14日中午11時許酒後騎車上路,行經高雄市林園區中厝路與中厝路146 巷口前,因行車不穩引起警方懷疑,攔查後鄭滿臉酒意,呼氣酒測值達每公升1.20毫克,觸犯公共危險罪,又被警方依法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
高雄地院法官調查,鄭曾在2016、2017年間,因酒後騎車遭判2年有期徒刑,應該產生警惕作用,沒想到刑期剛滿不久,鄭再次酒後騎車遭警方攔查,且兩案遭查獲時間不到24小時,可見鄭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應該加重其刑。
法官認為,此次被逮鄭呼氣酒測值達每公升0.80、1.20毫克,超過法定標準甚多,對於交通安全所生危害非輕,兩案分別處9個月、11個月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1年6個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