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燒炭自殺「凶車」整理後轉售! 法官批:觀念偏差的詐欺
楊姓汽車商行負責人在競標網站上以14萬7千元標下曾有人燒炭自殺的「凶車」,整修車子後,重行上架拍賣,還掩蓋事實;一家租賃公司吳姓經理花了33萬元下標,事後才知「有人死在車裡」。租賃公司提告,新北地院依詐欺取財罪判楊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楊和檢察官皆上訴,高等法院考量楊與被害人和解,雖駁回上訴,但緩刑2年。
楊姓男子長期從事中古汽車買賣,明知車輛若屬「人身事故車」將會影響買家購買意願和成交價格,但他卻在2019年11月15日在競標網站上鎖定一輛營業用小客車,以14萬7千元標下曾有人在車內燒炭的凶車。楊在得手後,將車輛重新整理,這回換當賣家上網兜售這輛「中古車」。
登記在新北市永和區的租賃公司覺得車況看起來不錯,吳姓經理以李姓員工名義花了33萬元買車,去年1月15日雙方交車。楊在扣除整修費用後,賺了「1萬元」。租賃公司事後檢查這輛營業小客車監理資料,發現竟曾有人在裡頭燒炭自盡,根本是「凶車」,而楊姓賣家卻在「車況輔助註記欄」內隻字未提,氣得向新北地檢署提告。
楊遭起訴後,新北地院認為他法治觀念偏差,也沒與被害人和解,考量他沒前科、詐騙金額1萬元,輕判拘役50日。
檢察官認為一審量刑過輕,要求從重量刑,而楊姓男子則就原判決諭知要沒收1萬元部分有意見,也提上訴。高等法院認定楊確實犯詐欺取財罪,並批楊為了私利違反誠信原則,但在二審期間,楊和租賃公司達成和解並賠償,租賃公司也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楊姓汽車商行負責人告訴法官自己學歷僅國中畢業,有老婆和小女兒要扶養,每月收入約1、2萬,高等法院認為就算是事後和解,仍然應維持一審所科處的刑度,這樣才能「罪刑相合」。因租賃公司同意給予楊緩刑的機會,高院認為楊應該不會再犯,因此依刑法規定宣告緩刑2年;而犯罪所得因已發還被害人,高院也撤銷沒收。本案不得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