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將酒測還喝酒混淆! 律師:道交條例有漏洞應修
律師林富貴指出,實務有駕駛人明知將要酒測,故意利用等待酒測的空檔喝酒,因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並無禁止駕駛在等待酒測期間不得飲酒,且對飲酒者施以處罰,為了防堵漏洞,建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增列此規定。
林富貴說,實務有駕駛人明知將要酒測,故意利用等待酒測之空檔喝酒,建議修正為「駕駛人知悉自己將受酒精濃度測試時仍飲用酒類者,處以多少罰鍰。」可比照原因中自由行為的理論,該理論認為因自己故意或過失自陷於精神喪失者,不得免除刑事責任,則駕駛者明知將酒測,為規避酒測故意或過失於酒測前飲酒,當有施以處罰必要。
實務上警方哪些酒測情況證據力可能出問題?林富貴表示,警方未依規定給予酒測者飲水及休息之機會、未攝影存證、酒測者明白表示開車前飲用含有酒精成分的藥水或氣喘藥,員警未比對該藥水或氣喘水有無影響酒測值;或駕駛離開現場多時逕行招回駕駛酒測,未調閱監視器亦無查訪證人逕行移送。警方取得證據違法或不足,除非有佐證,依無罪推定精神及罪疑唯輕原則,即使起訴,法官可能會判決無罪。
林富貴說,「罪疑唯輕原則」是指檢察官所提證據必須具有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的證據,否則法官不得採用該證據作為判決基礎,亦即檢察官須主動證明該證據有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被告只要證明該證據未經合法調查或證據有瑕疵,該證據不得作為有罪基礎,亦即證據受懷疑時,利益歸於被告。
實務上認為,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的證據,皆不得作為法官判斷依據,例如警方蒐證違法,常見酒醉駕車者已停入居家地下室,警方追入地下室,要求駕駛酒測,因酒測並非當場為之,其採證不合法。
另外,警方如無票搜索或搜索未經被搜索人同意,雖有具體證據依毒樹毒果理論,仍然會諭知無罪判決,例如駕駛並無面露酒色亦無蛇行、驟然停駛或突然加速等危險行為,警方又未經報准執行臨檢勤務,警方只憑有酒駕前科,逕行攔截駕駛者施以酒測,所取得證據亦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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