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車注意! 契約有3天思考期 訂金不得超過總價10%
行政院消保處今指出,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經濟部研擬「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規範增訂契約審閱期間至少3日,業者收取定金原則上不得逾總價10%,消費者遇有汽車履修不復得主張更換新車或解約。
消保處指出,汽車買賣糾紛中,常見消費者在未清楚瞭解契約內容之情形下,因銷售話術當場簽約而反悔之案例,為預防消費糾紛,明訂契約審閱期間至少3日。
此外,汽車買賣收取定金原則上不得逾總價10%。消保處指出,業者若有收取定金,除有特別約定者外,定金不得超過價金總額10%。這些特別約定之情形通常發生在限量車、訂製車或選配車的交易。
汽車若在交付後約定期間(不得少於180日)或約定行駛里程數(不得少於1萬2000公里)內,發生重大瑕疵或屢修不復,消費者得主張更換新車或解約。消保處表示,重大瑕疵包括行駛時突然起火燃燒;發生暴衝、煞車失靈、熄火故障、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或其他危害生命或身體健康安全之虞等重大瑕疵,經送業者維修2次而未修復。
汽車於交付後約定期間(不得少於180日)或約定行駛里程數(不得少於1萬2000公里)內,因相同瑕疵於保養手冊所載場所,經4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或因機能瑕疵所致無法正常使用車輛,經送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維修,其累積無法使用日數達30日以上,消費者得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