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男"用滑的" 未發動引擎 法官判無罪!
台東縣劉姓男子去年6月間開車未發動車輛於下坡路段滑行時,遇警方攔查,酒測值達每公升0.45毫克超標,警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並經檢方起訴。台東地方法院審理時,法官採信他未發動車輛引擎說法,認定不構成酒駕,判決無罪,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劉男於去年8月間傍晚,與友人飲完3罐啤酒後,駕駛小貨車途經池上鄉萬朝一路時為警攔查,警方聞到他身上有酒味,即進行酒測,酒測值達0.45毫克,超過規定,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案經檢察官偵結起訴,台東地方法院審理時,劉辯稱他當時是將手煞車放掉,車子自己滑行,並未發動車子,沒有駕駛,是利用下坡坡度,採取滑行方式將車子前進十公尺。法官今年3月到事發現場進行勘驗。
勘驗結果現場確實為下坡路段,將劉所駕駛的車輛在未啟動引擎的狀態下,確實可利用現場地形向前滑行,傳喚證人也證稱劉當時鑰匙沒有拔下來,他上車後有拉手煞車,但沒有轉動鑰匙啟動引擎。再勘驗警方密錄器及行車記錄器,也難推論劉是啟動引擎前進。
法官認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酒測超標所涉及的公共危險罪,應係在動力交通工具動力裝置業經運轉之前提下,利用該動力裝置所生動能,藉以行走、前進於公眾得以自由通行之場所,若引擎未發動,或發動後以手牽、腳撥等方式移動,或僅於自家庭院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尚未駛入道路等情,均難認與「駕駛」行為相符。
而劉將其車輛手煞車移除,利用地形坡度採取滑行方式前進,並未啟動引擎,車輛動力裝置未有運轉之情形,與「駕駛」行為不符,判決無罪。
台東銓運汽車技師潘慶源表示,車輛在沒有發動引擎情況下,利用下坡滑行是很危險的事,主要引擎沒有運轉,剎車系統處於真空狀態,一般手排車也許還可以踩一次,剎車功能還可以有效發揮,但踩第二次以後,可能就失效,而自排車引擎沒有運轉下,剎車幾乎就沒有效果;不管手排或自排車就算拉起手剎車,在下坡路段時剎車也是有限,他不鼓勵下坡路段引擎沒運作下用滑行方式前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