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重機「放雙手」3秒被罰1萬8 男子不服稱快抽筋,法官打臉駁回!
鄭姓男子去年7月駕駛一輛大型重型機車汐止區大同路一段時,被旁邊的汽車行車記錄器拍下,「放雙手」離開手把約2到3秒,警方接獲檢舉以危險方式駕車舉發,被裁罰1萬8千元,鄭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他主張因即將抽筋,確認前後並無車輛且不需為變換方向、煞車做準備,才暫放雙手並進放鬆。但法官打臉,指應停路邊休息,「危險往往在一瞬間」,駁回他的請求。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鄭男去年7月26日9時許,駕駛大型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一段時,因雙手均離開把手,經民眾檢具違規影片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檢舉,經舉發機關員警檢視違規影片後,認定違規屬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
鄭男主張,他因騎車通勤,且平常有在健身,違規當時,因手臂肌肉感覺怪怪,即將肌肉痙攣(抽筋),在確認前後並無車輛,當下不需為變換方向、煞車做準備,所以暫放雙手並進行放鬆約略2秒後即恢復正常駕駛,將雙手放離開方向把僅有2秒,當下若不進行處置,恐將危害自己及其他用路人的安全,非刻意做出此動作,並非危險駕駛行為。聲明原處分撤銷。
監理單位表示,「危險駕駛」行為的態樣多端,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指除在道路上蛇行以外,其他客觀上足認對於其他道路使用人造成生命、身體危害之駕駛都算,鄭男將雙手放下,於騎乘機車而言,無法立即作為變換方向、剎車或防禦駕駛作準備,當然屬於危險。
法官勘驗錄影畫面,鄭男將雙手放離開機車把手約3秒,當時前後雖無車輛,但檢舉人車輛係位機車右後方,距離非遠,機車右前方亦有機車正在騎乘行駛,該路段僅有左右2車道,最外側車道尚劃有多處汽車停車格,並有汽車停放,以致該路面空間因此遭到壓縮,機車後方有機車逐漸加速靠近,鄭男將雙手放離開機車手把,可能無法掌控方向,甚至可能導致平衡不穩而翻車情況。
法官並指如手臂有不適應立即靠邊停車,危險之發生往往均係在一瞬間,不能說因為只有將雙手放離開機車把手之時間僅約3秒,就認為非屬危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