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第9次酒駕判6月比之前還輕 檢方不服上訴改判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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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歲曾姓男子已8次酒後駕車前科,2年多前被判8月徒刑才執行完畢,去年9月20日晚間他在同事鹽水區住家喝了3瓶啤酒後,無照騎乘機車上路,經警方路檢點攔查,酒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數值高達每公升0.55毫克,一審判6月,檢方及曾均不服上訴,合議庭認明顯輕於前4次酒駕刑度,在裁量權的行使上不符合比例、平等及罪刑相當原則,撤銷改判10月,可上訴。
台南地院合議庭認為,原審在未說明本案有何特殊原因(如酒測值極低、被告行為的動機特別令人憐憫等)的情況下,即對曾宣告有期徒刑6月,明顯輕於曾前4次酒駕受宣告的刑度(有期徒刑7月、7月、8月、8月),在裁量權的行使上不符合比例、平等及罪刑相當原則,違反內部性界限,未臻妥適。
合議庭指出,檢察官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有理由,至於曾請求量處較原審更輕的刑度,則無理由,因此,撤銷改判。
合議庭審酌,曾於本案發生前已有8次因酒駕的科刑紀錄,其中更於2010年間犯肇事逃逸罪,素行不佳,此次再犯,主觀上嚴重漠視禁止酒後駕車的法律規定,客觀上也廣大用路人的生命、身體及財產造成威脅,實應從嚴懲罰。
合議庭考量,曾酒測值高達每公升0.55毫克及無照駕駛,再參衡他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以及智識程度、家庭與經濟狀況等情狀,量處10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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