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龜車行駛國道內側被罰 違規男提行政訴訟遭駁
戴姓男子去年6月20日開車行經國道三號南向125.7公里處內側車道,遭警方以雷射測速照相機測得時速91公里,被依未達最高速度時速110公里行駛開罰3千元、違規記點,戴男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當時開車以定速100公里行駛,無阻礙車流行為,警方擺明為了開單而開單;但法官勘驗警方蒐證畫面,認為戴男龜速占用內側超車道,明顯違規,既然合格考取汽車駕照,應對交通法規有所認知與遵守,警方裁罰無誤,駁回告訴。
戴男主張,調閱行車紀錄器,他當時開車以定速100公里行經國道125.7公里處,前後方均無車輛,並無車速過慢及妨礙車流等事實,卻遭取締開罰,警方擺明是為了開單而開單,有擾民之嫌,為了確保權益,他提行政訴訟希望將原處分撤銷。
警方則表示,值勤員警當天是以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的雷射測速照相機測得戴男車輛以時速91公里行駛國道內側車道,該路段最高速限為110公里,戴男此舉屬佔用內側車道未以最高速限行駛,違規事實明確。
法官勘驗警方蒐證畫面,只見當天天氣晴朗,戴男駕駛的轎車持續行駛在內側車道,起初前後方均無其他車輛,但半分鐘後,陸續有車輛出現在畫面中,且皆與戴男的車後方保持相當距離,戴男車輛前方則無其他車阻擋。
法官指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可以該路段容許的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官認為,戴男當天的駕駛行為足以影響其他車輛利用內側車道超車,進而影響國道行車安全與順暢度,戴男合法考領、持有汽車駕駛執照,理應對交通法規有所認知及遵守,縱使非故意,仍有過失責任,應當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