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被拍未繫安全帶 他辯胸前「蟹足腫」有繫但經腋下
謝姓男子開車在國道二號高速公路時,被國道警察拍照取締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被開3000元罰單。謝男不服指胸前有皮膚病「蟹足腫」,皮膚非常敏感且疼痛,因此開車時安全帶無法碰到此處皮膚,開車時每次安全帶都不能放在肩上,只好經腋下之腰圍部分緊縮,則可安全駕駛。但法官駁回他行政訴訟,罰單得照繳。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80多歲謝男去年4 月6 日12時許,駕車行經國道二號高速公路東向1公里路段時,因人未繫安全帶,經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警員拍照採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裁處3000 元。
謝男主張,他奉公守法,但30歲後長出比較罕見之皮膚病,學名謂蟹足腫,目前胸前之皮膚上大約有寬30公分左右,長約15公分的殘跡,且已是無毛血孔之皮膚,平時都不敢用手指去碰到,因非常敏感且痛,故開車時安全帶無法碰到此部分之皮膚,安全帶不能放於肩上,只好經腋下之腰圍部分緊縮,他有綁安全帶,只是不是照一般綁法,以避免壓到我胸前,他並未違規,否則他具有50年以上之駕駛經驗之人,若在高速公路無繫安全帶行駛,怎有可能行駛50年,聲明原處分撤銷。
法官審理指出,依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第3條第3款規定,並參酌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關於安全帶使用的簡易說明:「正確使用三點式安全點,其肩帶部分須繞過肩部並橫跨過胸前,不可過低使肩帶超出肩膀外側,亦不可過高而勒住頸部,而腰帶部分則須橫跨於骨盆部位,不可橫跨腹部,就是安全帶必須伏貼在鎖骨、胸部以及骨盆的位置,如此便可利用人體較強壯的肩部、胸部與骨盆來承受安全帶的束縛」。
法官表示,原告雖主張有身體不適情形,但並未提出相關診斷證明予以佐證,衡酌安全帶係可避免車禍中的人們被拋出、增加緩衝力、將力分散到最大的體表上、降低撞擊力的有效作用率,能大幅減少死亡與重傷風險。對駕駛人來說,安全帶可大幅降低死亡及受傷之風險,係最簡單有效之被動安全元件,況原告係在高速公路行駛,其行車速限較高,且其已年逾86歲,動作反應狀況,自因年紀影響,而無法與一般年輕人比擬,其風險自然更大。
法官認為,原告使用安全帶之方式並非正確,且安全帶如非正確使用,亦將無法發揮其功效,是安全帶之使用方式,自非如原告所稱,僅需有繫於腰間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