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手持」手機未通話也是違規?新北男吃3千元罰單
新北市一名金姓男子去年8月間在中和區民樂路開車時使用手機,遭警方「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的違規行為開罰新台幣3千元;但金男不滿並提出行政訴訟,他堅持「我當下沒有用手機通話」。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使用手機並不限通話,只要有以手持行動電話就屬違規,駁回金男撤銷罰單請求。
金男指出,他被舉發時並沒有使用手機通話的情形,所以不算違規。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表示,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機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違者,汽車駕駛罰鍰新台幣3千元,機車駕駛罰鍰1千元。
裁決處表示,汽機車發動時,駕駛人只要手持手機使用,不論有無通話都違規,若因此發生交通事故,更將被認定為危險駕駛重罰,並承擔相關刑、民事責任,因此駕駛人如果臨時有操作手機需求,務必找個安全路段並在路邊停車熄火之後才能操作,以免違規受罰且還會危害道路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