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故障標誌應具反光性 他卻放紙箱、雨鞋致車禍被訴
設置車輛故障標誌應具反光性能,而賴男今年初駕車在潭子區旱溪東路時,因車故障將車暫停在路旁,僅在車後方放置紙箱及雨鞋,因未具反光、且當時為夜間,致郭姓機車騎士未看到撞上紙箱,人車倒地受傷,台中地檢署今天依過失傷害罪起訴賴男。
起訴書指出,58歲的賴男今年元月2日晚間,駕駛自小貨車行經中市潭子區旱溪東路時,因車子故障暫停於路旁等候救援,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車隨車應備有車輛故障標誌,當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即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
依規定車輛駕駛人設置車輛故障標誌,需以鋁質或其他適材料製作,具反光性能,反光體為紅色,須在夜間距離200公尺處可用目力辨認清楚,且邊框為白色或銀色。
賴男僅在車後方20公尺處放置紙箱、雨鞋等物,適有郭姓機騎士騎機車經過,亦因超速行駛,因而夜間未注意前方放有紙箱、雨鞋等物,不慎撞及賴男所放的紙箱,因而人車倒地,受有左側肱骨骨幹移位閉鎖性骨折等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