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打方向燈罰3千元 她辯稱從路肩下匝道是「直行」
傅姓女子開車在中山高北上五堵路段,在路肩通行終點前切向左側車道時,未打方向燈被罰3千元。傅女主張從路肩下匝道一路「直行」,打方向燈反而影響行車安全,訴請撤銷罰單。基隆地院認定傅女確有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自以為不必打方向燈是錯誤認知,駁回傅女告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傅女去年9月18日下午5點多,駕車沿五堵路段路肩北上,並在「路肩通行終點」告示牌前,往左切入車道時未打方向燈。國道公路警察局接獲其他用路人以行車記錄器拍下影片檢舉,依法告發。
傅女接到紅單後提出申訴,台北監理所認定傅女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違規事實,傅女不服提起本行政訴訟。
傅女主張,汽車行駛途中要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目的在避免發生碰撞風險。當天她開車沿路肩行駛接近五堵交流道時,是要繼續「直行」下交流道回家,行車方向一直保持北上靠右方向,並無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此時若打左轉方向燈,反而將影響後車行車安全,訴請撤銷原處分。
法院當庭勘驗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一開始看到裝設行車記錄器的車輛行駛路肩,前方是傅女的車。兩車持續往前行駛,等到畫面到第2秒時,傅女的車開始向左偏移,左側車輪先壓到路肩線,路肩線旁開始有白色虛線。
傅女駕車持續向左偏移,壓過路肩線及白色虛線,接著右輪部分壓在路肩車道線,左輪壓在白色虛線持續向前行駛,最後駛離路肩,過程中未打方向燈。畫面7秒時,右方出現「路肩通行終點」告示牌。
法官認為,傅女未否認開車逐漸進入路肩終點時,偏左駛入外側車道時未打方向燈,但主張一直保持相同方向行駛,並未變換車道,但當地路段已有標線明確區隔,傅女稱未變換車道非事實。
傅女明知已近路肩終點,車輛切回主線車道行駛,為讓其他用路人了解車輛動向,維護自身及他人行車安全應打方向燈。傅女主觀認定不必使用方向燈,以免影響後車行車安全,是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錯誤認知,駁回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