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無拖吊久占停車格位車輛規定機制 原因是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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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停管處宣布,7月1日起車輛久占公有路邊、堤外停車格,超過30天未繳清停車費,將拖吊。台北市府修法後,全國23縣市只剩嘉義縣沒有久占車輛拖吊的規定,相對落後,嘉義縣政府建設處說,轄區公有停車格不多,又車輛久占情形也少,遇久占車位情形,可以直接依「停車場法」處置。
縣府建設處道路管理科說,嘉義縣未針對久占停車位情形,透過地方制度訂自治條例處置,停車問題,城鄉差距大,嘉縣只在縣治特區,以及隔壁朴子市畫設數百個公有路邊停車格。
對久占車格、積欠停車費,嘉縣並未如同北市府,修正「台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及久停公有停車場車輛自治條例」,明訂7月1日起實行新制,只要久停超過30天、未繳清停車費的車輛,將張貼移置通知,張貼15天後將拖吊移置保管場,若駕駛人仍未領回,公告3個月後進行拍賣。
道路管理科表示,不管公有或私有合法停車場,若遇久占,可以依中央立法公布停車場法處置,停車場法第3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在公共停車場,應依規畫位置停放車輛,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停車場經營業,得逕行將該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
但警察局交通隊說,轄區以違規停車案件最多,很少久占車位案件,嘉縣未設拖吊場,只在山海區設酒駕移置車輛保管場,警方依法只能對違法車輛移置,若車主久占,應由主管機關通知車主移車,但若妨礙公共通行,或停放公告禁停區,警方將強制移置。
![嘉義縣只在縣治特區及隔壁朴子市畫設數百個公有路邊停車格。記者魯永明/攝影](https://pgw.udn.com.tw/gw/photo.php?u=https://uc.udn.com.tw/photo/2019/06/25/realtime/6484339.jpg&x=0&y=0&sw=0&sh=0&sl=W&fw=800&exp=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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