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燈左轉被罰2700元 提告盼比照紅燈右轉改罰600敗訴
陳姓男子駕車在T字路口紅燈左轉,被員警攔停開罰2700元。陳男不服提告說,紅燈左轉接單向、單線車道,應比照紅燈右轉改罰600元才公平。基隆地院認為,闖紅燈是指車輛面對圓形紅燈仍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行為,陳男認知有錯,判陳敗訴,全案可上訴。
陳男昨說,他不服一審判決將上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雖只明訂紅燈右轉罰額較輕,但他從長安街紅燈左轉駛入的大同路是單向、單線道,違規危害程度與一般道路紅燈右轉相同。他認為法令不夠周延,才會針對自己受罰案件向法院聲明異議,希望促成針對特殊路口修定裁罰規定。
判決指出,陳男去年11月16日下午駕駛自用小客貨車,從長安路闖紅燈左轉大同路3段,被員警攔停舉發。公路總局台北市區監理所認定陳闖紅燈屬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裁處2700元。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處1800元至5400元;紅燈右轉行為處600元至1800元。
陳男辯稱,紅燈右轉只罰600元至1800元,他開車紅燈左轉單行道狀況相同,卻用闖紅燈罰他,並不公平,訴請撤銷原處分,改罰600元。
法官認為,交通部認定「闖紅燈」標準為「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並非僅限闖紅燈直行行為,監理單位開罰沒錯,判陳男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