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單手抽菸被攔控警違法搜索 ! 法官:警察無罪
台中市張姓男子去年7月間因搖下車窗,邊開車邊抽菸,並將菸灰抖在車外,第一警分局李姓警員前往攔查,張被攔停開窗後,李發現張的臉部潮紅,且酒精快速感知器伸進車窗內,發現張有酒駕情事,但張拒絕配合,警方依法開出拒絕酒測等3張罰單,張告李違法搜索、強制罪,台中地院審理後,認定李攔查一切合法,判李無罪。
張姓男子自訴台中地院,指控台中市第一警分局民權所李姓警員,去年7月12日凌晨5時許,他行經西區民權路與梅川東路一段時,被李追上攔查,並稱他違規邊開車邊抽菸,但他認為,他周邊3.5公尺範圍內沒有其他用路人,也沒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因此拒絕警方盤查,但警方卻限制他自由,不讓他離開。
張指控,李明知自己在法理上站不住腳,卻突然將酒精快速檢知器,伸到車內方向盤上方,要求他要下車進行酒測,他自認沒有飲酒,且沒有任何危險駕駛的行為,因此認為李的行為是有強制與違法搜索等兩犯行,因此提出告訴。
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李是警員,在巡邏時發現張右手握方向盤,左手伸出車外,並拿香菸行進中,經客觀、合理判斷可能發生危害,予以攔停實施交通稽查,實施交通稽查過程中,發現張臉潮紅,有酒駕徵兆,就以酒精快速檢知器測試方式確認張有無飲酒情事,經酒精快速檢知器測得有飲酒反應,李又聞到張身上酒精味道,合理判斷張有酒駕情事,可能發生危害,因此要求張接受酒測,進一步確定酒精濃度。
台中地院指出,李的執法程序、行為都符合司法院釋字第699 號解釋意旨、警察職權行使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沒有強制、違法搜索等張所指控犯行,無法形成對李有罪的心證,判李無罪,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