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未保持46公尺車距挨罰 他告贏撤3千罰鍰
高雄呂姓男子去年5月開車行經國道三號南港段,遭警方舉發「未依規定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處罰鍰3000元,他不服提行政訴訟,強調與前車間距非他單方可控制;法官勘驗採證照片後,認定呂當時前、後及右側都有車輛,若要保持至少46公尺安全距離,「大概只能停在原地,甚至要不斷後退」,判撤銷罰單,可上訴。
判決指出,呂姓男子2018年5月30日上午10點多,開車經過國道3號北上15.9公里處,國道警第9大隊以「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填單舉發,呂向高雄區監理所申訴,仍被處3000元罰鍰,他怒提行政訴訟。
呂姓男子主張,車速可由他控制,但距離不是他能單獨控制,依我國駕駛習慣,無論保持多長安全距離,其他車輛會變換車道插入自己行駛的車道,此時如果要再保持安全距離,勢必要減速,若因此時速低於90公里,未違反速限規定;他指,「既要求車速、又要求維持一定安全距離,屬兩難之不合理處罰」,應撤銷罰單。
高雄區監理所則稱,根據採證影像顯示,當時呂姓男子的車前沒其他車輛變換車道插入,前車也沒明顯減速情形,裁罰並無違誤。
法官勘驗採證畫面,發現呂姓男子當時行駛在最內側車道,前、後、右側都有車輛,車流情況並不能拉開安全距離,且如果要保持至少46公尺安全距離,大概只能停在原地,甚至要不斷後退,「依照台灣駕駛人的習慣總是會不斷插入」,呂雖有違規,但不能把責任歸給他,判撤銷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