漠視路口閃燈車禍傷亡頻傳 警方提供預防懶人包
台南市最近接連發生重大車禍,原因是肇事者遇「路口號誌沿路閃燈」時未減速、甚至越開越快。台南市警方統計今年1月到7月底,全市有超過一成的死亡車禍,是因行經閃燈路口時未減速或讓橫向車先行造成,警方呼籲民眾在深夜到清晨時開車要特別留意,並提供圖解懶人包供民眾參考。
台南市警局交通警察大隊日前統計,全市今年至7月下旬,全市共發生87件死亡車禍,其中9件死亡車禍的原因,是因車輛行經閃光號誌路口時未依規定讓車造成。而所有造成傷亡的事故,超過6成5是在路口發生。
交大事故處理組警務員吳嘉倫說,駕駛人在入夜、深夜、凌晨、清晨等離峰時段、郊區道路行車途中,映入眼簾的沿路號誌多數呈現黃燈閃爍,這時候自然會有「一路暢行無阻,更不會有闖紅燈被罰的問題」的輕鬆心情,甚至會有彷彿奔馳在高速公路的錯覺;此時此刻,油門若不撙節,車禍危機就悄悄產生。
他舉例,今年7月26日清晨,台南市北區市道180線、學甲區市道174線閃光號誌路口,相繼發生轎車與機車衝撞事故,造成兩名機車騎士送醫不治,轎車駕駛人都被依涉嫌過失致死罪偵辦移送。
吳嘉倫說,這兩起車禍發生時因在清晨,路口號誌都是閃燈而不是正常紅綠燈,肇事主因是「行經閃光紅燈 (支線道車)號誌路口未停車再開,讓幹道車先行」、次要原因則是「行經閃光黃燈 (主幹道車)號誌路口,未減速慢行」,雙方都有責任,只是責任比例不同。
台南市警交大表示,依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1條及224條規定:閃光黃燈代表幹道、「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閃光紅燈─代表支道、「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安全時才可續行。
交大隊大隊長翁誌宏指出,路口如虎口,今年1到7月發生在交岔路口的傷亡類交通事故達65.34%,再度叮嚀用路人「路權無絕對,行車禮讓、防禦駕駛保平安」,交大也整理以「交岔路口相對路權與防禦駕駛概念懶人包」,提供民眾複習熟練,共同守護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