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逆轉!9張區間超速一審被撤銷 二審法官不認同仍要罰
白姓駕駛前年開車於台南市道182線龍崎段,兩個月間收到9張超速罰單,他嫌警告標誌太小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官雖不認同,但以告發違規時地不明,判免罰。高雄市府交通局上訴後,二審法官推翻原審理由,認為區間測速是以特定「區間」的平均時速來判斷是否超速,無法要求註明特定「地點」,撤銷原判決,違規人仍得繳一共1萬4400元的罰款。此案不得上訴。
182線道是高雄內門通往台南龍崎的重要道路,山區道路崎嶇,平日不少砂石車行走,假日則是吸引大型重機、跑車或單車騎士來練車,交通事故頻傳,警方在台南龍崎文衡殿到牛埔州界路段,長達6公里,設置區間測速,限速每小時50公里,遏止超速。2022年元月啟用後,不少人在這個路段「栽跟頭」,吃了超速紅單,甚至傳出有經常行駛此路段的在地人一個月就領了20張罰單。
在南部科學園區上班的白姓駕駛,於2022年3月起到4月間,於上下班時間超速,領到9張罰單,每張要罰1600元,共計1萬4400元。他不服,辯稱往返此路段共有兩處區間測速照相看板,兩者尺寸差距甚大,高雄段明顯,但台南段不明顯,字體又太小,容易造成用路人疏忽而受罰,還說他一向奉公守法,若能提早收到違規資訊,應不至於重犯,因此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免罰。
法官審理時,未對標誌大小有意見,但認為要依「警52」標誌後100公尺至300公尺距離範圍內取締,才算符合取締要件,舉發相片上並未標示超速違規行為的發生地點,這樣的舉發程序與道交條例第7條之2第3項及設置規則第55條之2規定的要求不符,因此撤銷原處分,9張超速罰單不用繳。但高雄市府交通局收到撤銷原處分判決後,不服一審法官的判決理由,提出上訴。
案經二審法庭審理,判決結果卻大翻盤。二審法官認為,實務上,區間測速取締路段常長達數公里,若按一審法官的邏輯,無異限制只能在標誌後100公尺至300公尺間超速才能取締,等於對用路人宣示在200公尺(或700公尺)以後的區間距離外駕車,就不用限制速度,明顯違反取締執法目的。
既然「警52」標誌已按規定設置,舉發相片也已清楚記載違規原因、裁決書按規定時間裁罰送達,加上雷達測速儀檢定合格、告示牌文字清晰可辨,白姓駕駛就平常行經路段,理應更加留意熟悉,沒理由說未注意到牌示資訊,因此撤銷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