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風險駕駛換發1至6年短期駕照 10月上路估7.3萬人受影響
為加強駕駛執照管理,交通部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辦法,增訂違規嚴重紀錄者換發1至6年短期駕照,並有6年觀察期,其中吊銷駕照者期滿換發2年期短期駕照;吊扣1年以上者換發3年短期駕照;吊扣1年以下者換發6年短期駕照,預估影響7.3萬人,預計今年7月完成修正,10月起實施。
交通部說明,自2013年7月1日起新領或已領有各類普通駕駛執照者,除年滿75歲駕駛人應每3年經體格檢查合格,並檢附通過認知功能測驗或無患有中度以上失智症證明文件辦理換照外,其餘免再每6年定期換照。但為加強較高風險駕駛人駕駛執照管理,將按其違規程度分級核發或換發較短效期駕駛執照。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修正草案,針對違規紀錄嚴重者應換發短期駕駛執照,按駕駛人違規程度分級,核發或換發1年、2年、3年或6年有效期間駕駛執照,且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繳清尚未結案罰鍰後,始予發照,並給予6年觀察期。
交通部指出,未來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的汽車駕駛人,應依規定換照,並於駕駛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後1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新照;若駕駛人未依規定申請換發者,駕照逾期不得駕車,另於重行申請換發時起,該6年期間續行計算,即逾期換照期間不計入6年觀察期。
交通部表示,如汽車駕駛人於定期換照期間再受吊銷或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應再依相關換照規定辦理,且6年期間另重新起算。例如駕駛人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重新考領取得2年有效期間駕駛執照,如其於持照期間再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吊扣期滿後仍應重新換發2年有效期間駕駛執照,而非3年或6年有效期間駕駛執照。
此外,年滿75歲高齡駕駛人依現行規定係每3年定期換照,如其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核發2年有效期間駕駛執照,於6年觀察期內仍應每2年經體格檢查合格,並檢附通過認知功能測驗或無患有中度以上失智症證明文件辦理換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