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更好的人行道環境 郵筒、消防栓、電信箱影響通行未遷移最高開罰15萬元!
台灣常見人行道不連續、障礙物充斥,行政院會7日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除了將增設庇護島、行穿線退縮,道路達到一定寬度以上,應新闢人行道;另外,既有道路上,如有電信箱、郵筒、消防栓等公共事業設施,影響行人通行時,縣市主管機關必須協調使用人擇定遷移位置,若未能在期限完成,可處管理機關、所有權人或管理人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該條例也明確規範地方政府可將醫療院所、學校、機關、大眾運輸場站等行人密集場所周邊,公告指定範圍為行人友善區,並舉辦說明會來聽取在地居民意見及擬訂優先改善措施,推動包括增設人行道、強化警示及無障礙設施、車輛速限標誌或標線、降速設施等,讓各年齡層的行人皆可享有安全、友善且可連續行走的空間及區域環境。
內政部表示,新訂條例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各目的主管機關擬訂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各縣市再依據前項計畫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每年公布執行情形並搭配獎懲機制來徹底執行行人用路環境改善工作。
針對都市計畫區域內一定寬度以上道路未施設人行道者,也明文要求地方政府應擬訂分年分期建設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優先進行改善,每4年至少要檢討一次,以加速提升國內人行道之普及率。
行政院長陳建仁上午在行政院會中表示,本條例明定內政部應會同各目的主管機關擬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地方政府再據以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每年公布執行情形,並搭配獎懲機制來徹底執行行人用路環境改善工作,目標2030年達成減少行人死亡率50%,2050年達成行人零死亡的願景。
目前人行道不足的問題,陳建仁指出,該條例明文要求地方政府應於都市計畫區域內擬定分年分期建設計畫,就一定寬度以上道路未施設人行道地區,排定順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優先進行改善。預計2024至2027年施作人行道改善長度總和263公里,以整體提升國內人行道設施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