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紅燈、逆向、臨停也榜上有名!台南市檢舉交通違規排行第一是「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台南市今年1至10月民眾檢舉交通違規行為,經市警察局交通大隊今天統計發現,第1名是不依規定使用燈光。執法組說,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規定,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開亮頭燈;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可處以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交通大隊統計1至10月前十名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排行,第1名:不依規定使用燈光,91291件。第2名:闖紅燈62787件。第3名: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指示,35326件。第4名:逆向行駛31451件,第5名:交岔路口/公車站十公尺/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臨時停車,29051件。
第6名至第10名依序為,轉彎或變換車道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未戴安全帽、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直行車占用轉彎專用道。
近期常有民眾收到紅單,「卻不知道不能這樣開(騎)車」,「不曉得下雨天時必須開啟頭燈」,或者「非遇雨、霧時,不能開啟霧燈」,有所疑惑。執法組說,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規定:「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開亮頭燈;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所以,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可處以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交通大隊長施衣峯呼籲駕駛朋友,檢視是否常有這樣的違規行為,不要成為被民眾檢舉的對象,違規被檢舉事小,但是萬一發生車禍卻可能背負肇事責任,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