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滑板車禁止行駛道路 違者處3600元以下罰鍰
北市交通局表示,為避免民眾違規受罰,再次宣導目前電動滑板車等個人行動器具,依法不能在道路上使用,請民眾留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增訂「個人行動器具」歸類為慢車,因尚未核定施行日期,如電動滑板車等尚無法在道路上使用。
交通局提醒民眾,目前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條之3規定,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不得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所以現行在道路範圍內行駛或使用電動獨輪車、電動滑板車或電動雙輪車等「個人行動器具」,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之1規定,將處行為人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請民眾特別留意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