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肩開至減速車道未打方向燈被檢舉 不服提訴訟仍敗訴
新北市日前有駕駛人於路肩開放時段由路肩進入減速車道,遭後方車輛檢舉未打方向燈。遭檢舉駕駛人聲稱該時段行駛路肩車輛都是要下交流道車輛且路肩終點只能直行匯入,就算未打方向燈後方車輛也可清楚知道是要下交流道,他不服因此被檢舉,提起行政訴訟,不過法院勘驗影片,認為被檢舉人違規,判他敗訴。
新北市交通局表示,法院勘驗違規影片發現,該車欲行駛進入減速車道,未使用方向燈,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所定,減速車道屬於高速公路車道之一,由路肩駛入減速車道即是變換車道,應使用方向燈,讓後方車輛能預見前車行向即時應變,維護交通安全,因此判決敗訴。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今年1月至7月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計有1萬7797件。裁決處長李忠台提醒,民眾常誤以為由路肩駛入減速車道,只是直行匯入就不算變換車道,而未打方向燈,事實上只要是「變換車道」,依規定就是要打方向燈,違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最高處新臺幣6000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