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 「微型電動二輪車」將納管並投保強制險
行政院今(10)日於院會拍板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現行坊間常見的無牌照電動二輪車定義為「微型電動二輪車」,未來全數須納管、納入強制車險承保範圍,違者可罰750元至1,500元,預計影響65.3萬輛。
金管會今日表示,為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規範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強保法)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強制車險),以及強化強制車險有效性之維持。
金管會表示,該會擬具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今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後續將送立法院審議。金管會表示,盼本次修正使微型電動二輪車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及健全強制車險制度。
根據法規定義,「微型電動二輪車」為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動力的二輪車輛,最大行駛速率為每小時25公里以下,車重不含電池40公斤以下,或含電池60公斤以下。
本次「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使因微型電動二輪車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增訂將微型電動二輪車視為強保法所稱之汽車,屬於強制車險之承保範圍,並應訂立強制車險契約。(修正條文第5條之1)
二、配合將微型電動二輪車納入強制車險承保範圍,明定將微型電動二輪車與汽車、機車分別列帳,以及微型電動二輪車之投保義務人未依規定投保強制車險之罰鍰。(修正條文第38條及第49條)
三、考量強制車險係透過強保法強制投保義務人應訂立強制車險契約,以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為強化上開立法目的之實踐,將未依強保法規定訂立強制車險契約之舉發方式,除現行攔檢稽查舉發方式外,擴大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併同舉發;另考量實務上,事故當事人未出示強制車險保險證時,員警無法查驗其投保狀態,有執行扣留牌照之實務作業窒礙,爰刪除未投保汽車肇事,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之規定。(修正條文第49條及第50條)
四、為強化強制車險有效性之維持,增訂投保義務人於強制車險期間屆滿逾六個月,仍未依強保法規定再行訂立強制車險契約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修正條文第51條之1)
五、為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以及擴大舉發方式等作業準備時間,爰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條文第5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