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添購6套手持式雷射測速槍 小心超速最高罰2.4萬
新竹市轄內過往以固定式測速照相桿測速為主,為提升執法機動性,去年先添購1套雷達測速器後,今年又一口氣買了6套手持式雷射測速槍,經驗收後啟用。警方強調,會以「不定時、不定點」加強取締,超速最高可處2萬4000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新竹市警局指出,「十次車禍九次快」,駕駛人違規超速行為,除會提高交通事故肇事率外,更容易造成嚴重傷亡情形。因應超速駕駛是新竹市目標事故違規行為指標之一,為了遏止駕駛人超速的違規行為,將加強機動性執法,保障所有用路人安全。
新竹市去年先添購1套雷達測速器,可移動式進行超速取締,今年也再度添購手持式雷射測速槍,1套要價42萬元,是新竹市首見的雷射測速槍設備。市警局交通隊日前已經完成驗收與員警教育訓練,分派到各分局,並編排易超速與易肇事路段的取締勤務。
移動式測速照相機動性高,竹市警方透過測速設備陸續拍到多輛車輛超速案件,有轎車行經台61西濱北上路段速限80公里,竟飆出147公里,已達危險駕駛程度;也有轎車行經台1線香山區路段速限60公里,竟也超速達125公里,高車速也危及用路安全。
新購置手持式雷射測速槍體積小便於攜帶,員警能隨時移動偵測地點機動性高,且測速結果更為準確。因雷射測速槍是藉由雷射光束集中的特性,採點對點方式,可以精準鎖定車陣中的一輛車進行測速,精準度高。警方說,很適合竹市都會型市區道路。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43條第1項第2款情形外,處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達危險駕駛程度,可處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