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車距不足收罰單怎判斷? 法官:依車道虛線測距
楊姓男子行經國道3號南向13.7公里處,被國道警方錄影以「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告發,當時時速88公里,應保持44公尺,但實距不足20公尺,他收到3000元罰單不服,質疑員警提出的證據,提起撤銷訴訟。法官指出,車道線虛、實合計一組為10公尺,影像顯示車間距尚不及2組車道線,因此駁回行政訴訟,罰單要照繳。
很多民眾都有開高速公路的經驗,但如何和前後車保持適當車距,駕駛人必須特別注意,免得荷包失血。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依正常天候狀況下,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速數值除以2,單位為公尺。
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楊姓男子去年1月12日15時9分許,駕車行經國道3號南向13.7公里處,經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公路警察大隊員警以「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舉發,時速88公里,應保持44公尺,有實距不足的違規行為。
楊男主張,由舉發機關員警提出照片,可見他當時駕車維持在速限內,後方亦有其他車輛近距離跟車,員警並未提出前車有無踩剎車,導致他的車與前車距離縮短證據,聲明原處分撤銷。
台北市區監理所說,楊男車輛經過時,車流順暢,他的車輛進入違規採證畫面前,即已緊跟前車並行駛於中線車道,未見其他車輛有插入車輛前後,或他的車輛之前車有明顯煞車減速之情,員警測得他的車與前車車距不足20公尺。
法官審理指出,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車道線用以劃分各線車道,指示車輛駕駛人循車道行駛,本標線為白虛線,線段長4公尺,間距6公尺,線寬10公分。車道線,虛、實合計一組為10公尺,從錄影擷取畫面顯示,楊男的車輛與前車間距尚不及2組車道線,也就是不足20公尺,判斷並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