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交通局駁只需「閃5下方向燈」 變換車道全程使用方向燈就對了!
近日臉書上流傳一支影片宣稱,用路人要變換車道之前至少要閃5下方向燈,違反此規定可罰3千至6千元。高雄市交通局表示, 法規未規定變換車道時方向燈要閃幾下,重點在於駕駛人在變換車道時應「全程」使用方向燈,才不會違規受罰。
馬路上常見汽車要變換車道時未使用方向燈,或在最後才閃燈讓後車閃避不及。用路人吳小姐說,自己是機車族,不敢跟車跟太近,因不少汽車駕駛習慣差,根本沒打燈就突然就變換車道、方向,發生擦撞倒霉的也是機車族。
交通局說明,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規定,駕駛人變換車道,應全程使用方向燈。所謂「全程」是指,汽車行駛在原本的車道,到變換車道途中,直至變換完成,這整個過程都應使用方向燈,並沒有所謂方向燈應該閃幾下的規定。
交通局舉例,過去曾有市民因變換車道只打了兩下方向燈,就熄掉了,因而被開單。駕駛人不服氣向法院提告,表明已有打方向燈,要求撤銷罰單。法官看完蒐證光碟後認為,駕駛人從開始變換車道到完成,並沒有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確有違規事實,因此駁回其訴求,還是得繳納罰鍰。高(快)速公路罰3千至6千元,一般道路則為1200元。
而網傳的影片原始來源出自於YouTube國道公路警察頻道(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2Xz34EH9H4),影片中的場景是高速公路,經台灣事實查核中心(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6153)查明後原始影片資訊無誤,也未提及方向燈需閃5下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