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肩禁止變換車道 切回主線收4000元罰單!
中山高汐止、五堵間北上車道路肩開放通行,江姓男子行駛路肩途中切回主線車道,被其他駕駛人以行車記錄器畫面檢舉違規,收到4000元罰單。江不服訴請撤銷處分。基隆地院審結,以法規清楚,且沿線有設「前方路肩通行禁止變換車道」標誌,駁回告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江男去年7月29日下午5點半左右,駕駛江母名下自小客車行駛中山高,在北向指標7.3公里基隆七堵區路段,禁止變換車道的路肩駛入主線車道,其他駕駛人以行車記錄器錄影資料,向國道公路警察局提出檢舉。
國道警察檢視影像認有違規事實,去年9月14日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車主江母違規。江男同月29日向基隆監理站提出申訴,表明為實際駕駛人。監理單位改裁罰江男4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江男不服處分,今年1月11日具狀提起行政訴訟,主張遭舉發路段標示不清,並未標明路肩只限下交流道使用。國道3號高速公路汐止交流道出口處,「路肩通行限往出口小車」標誌較為明確;另以還用路人使用路權公平性,訴請撤銷原處分。
監理單位答辯,警方接獲檢舉檢視影像,江男確有違規使用路肩,程序也無違誤,聲明駁回告訴。
法官指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開放路肩類型中的「開放路肩終點銜接出口減速車道」,行駛路肩車輛得變換車道,開放路肩終點上游500公尺(得視現場條件調整)範圍內限往出口車流行駛,得銜接減速車道駛出,不得變換車道。
法官查出,國道北向指標7.8公里、8.3公里處各有告示牌,分別有「路肩限行小車禁止變換車道」、「前方路肩通行禁止變換車道」,下方均有「平日10-12、 16-20」、「假日09-19」文字,江男開車上路,本應遵循交通法規,注意行車安全,不能諉稱對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規定有所不知。
江男提出國道3號高速公路汐止交流道出口處標誌較為明確,法官認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去年1月14日修正發布「國道主線實施開放路肩作業規定」,現有牌誌依規定更替,已非書寫「路肩通行限往出口小車」,江男以過時標誌指摘現有法令規定,難認可採,判決監理單位裁罰有據,駁回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