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打方向燈17分鐘被狂開8張罰單 法官撤銷5張!
謝姓男子開車上高速公路,17分鐘內變換車道卻沒有全程打方向燈,被民眾檢舉,警方依法開出8張罰單,他不服提行政訴訟;台北地方法院認為裁罰過當不符比例原則,應6分鐘處罰一次為適當,因此撤銷他5張罰單,可上訴。
謝提告主張,他去年9月13日下午開車行經國道一號,被民眾以行車記錄器畫面檢舉他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國道警察開出8張罰單。
他認為,每張罰單違規時間都在1、2分鐘內,是否有重複或剪接可能,且每張罰單被扣一點,共被扣8點,將被吊扣駕照,判例未達6分鐘連續告告不予受罰,「請法官大人明察」。
台北市交通裁決所抗辯,謝違規行為有時序先後之別,且地點不同,他每次違規均會危害周遭駕駛人的行車安全,認為開罰8次有理由。
法官認為,謝當天下午2點開始,17分鐘內8度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但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大法官解釋意旨,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若違規地點相距不到6公里、時間相隔未達6分鐘,不得連續舉發。
判決指出,17分鐘內裁罰8次已過當,且不符比例原則,應以6分鐘內違規處罰一次已足夠,因此撤銷他5張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