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用腳滑行機車 男1個關鍵不算「駕駛行為」獲無罪
屏東史姓男子遭控去年9月飲酒後坐在機車,雙腳向後滑行移動、準備駛入道路,巡邏員警察覺有異盤查,測出呼氣酒測值0.43毫克,依公共危險罪送辦起訴。一審認定史單純坐在機車上判無罪;上訴後,高雄高分院採信他有用腳滑行,但無法佐證引擎有發動,仍不算「駕駛」行為,判他無罪確定。
起訴指控,史姓男子2019年9月29日晚間9點多到屏東市永大路1間酒吧飲酒,直到隔天凌晨1點多,他頭戴安全帽,跨坐上機車,並開啟機車電門,以雙腳向後滑行方式移動,欲駛入道路離去時看見巡邏警車,於是趕緊往前移動,警方因此覺得形跡可疑攔查,果然酒測值0.43超標,涉犯公共危險罪嫌。
史姓男子審理辯稱,他當時想請朋友來載,因手機沒電,才啟動機車的電門連接充電線來為手機充電,只跨坐在機車等充電,沒啟動引擎。
一審法官勘驗警車的行車紀錄器畫面,史姓男子確實酒後坐在機車上,不論有無發動引擎,難以佐證他有移動機車,因此判無罪。
檢方上訴指出,史姓男子有以手、腳操控機車,即便未啟動引擎,仍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行為而犯酒駕。
二審合議庭則採信員警證稱史姓男子被查獲前有用腳施力移車,但認為,應是人操控動力裝置所產生的動能來行進,才構成駕駛行為,並非讓車輛移動都算駕駛範疇;無從證明史當下已發動引擎、用機車動力加以操控行駛,維持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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