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未保持安全距離 最高可罰6000元!
新北張姓男子行駛於高速公路遭警方舉發,張提出申訴說是前車超車才導致安全距離不足,不過法院檢視錄影採證畫面,並無前車切入狀況,且若有前車超車切入,應在反應時間足夠下,保持安全距離,因此判決張男敗訴。
新北交通事件裁決處長李忠台說,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車輛行駛高速公路或是快速道路的行車安全距離,小型車為車速除以2、大型車為車速減20公里,違者可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處3000至60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
李忠台舉例,小型車車速60公里、安全距離為30公尺,車速100公里、安全距離為50公尺;大型車車速60公里、安全距離為40公尺,車速為100公里,安全距離為80公尺。
裁決處說,根據警政署的國道交通事故統計資料,2019年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肇事原因,以「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占29.50%,許多用路人未保持安全車距,致意外發生時緊急煞車而撞上前車。
裁決處表示,國道警方會利用測速錄影設備,配合路面行車距離辨識標線,取締未保持安全車距的車輛,提醒用路人行車應保持安全距離,避免受罰並增加肇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