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車切入國道主線收罰單! 但法官卻說需撤銷?
曾姓男子在上班尖峰時段,開車行經國道中山高速公路南向汐止入口匝道處,被人拍下檢舉,警方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未保持安全距離,裁處3千元。但法官認為,曾男開啟方向燈逐漸偏左行駛、暫待空檔之際,待內側車道檢舉人的後車行車趨緩,與前車間逐漸形成約1輛小型車的間距時切入主線道,並非「任意」變換車道的行為,撤銷罰單。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曾男去年3月26日上午7時3分許,駕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汐止入口匝道處,經民眾檢具行車記錄器錄影資料向警方檢舉,國道警方認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任意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監理單位裁處3千元。
曾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開車自汐止大同路三段高架引道進入匝道路段,該處並無入口號誌,且部分繪設雙白線;當時車流量大,他隨前車排隊,一輛一輛依序駛入主線車道,既未強行切入主線車道,也已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甚至禮貌向後車揮手致意,並無違規,聲明撤銷原處分。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市區監理所回覆法官,經民眾現場目睹,並以科學儀器取得動態影像向舉發機關檢舉,經審視違規影像,確認違規屬實,並無違誤。
法官審理認為,當時內側車道車流量大、車速緩慢且不時煞停,外側車道也有多輛車輛正顯示左側方向燈,預備駛入內側車道,曾男一路隨前車排隊及顯示左側方向燈,方依序靠左切入內側車道行駛。依當時情狀,曾男切入內線車道,既已減速且先行開啟左側方向燈以警示後方車輛,依序靠左切入內側車道行駛,認定「任意」變換車道有疑問。
法官指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2 ,單位為公尺。但行車記錄器光碟所示影像,並未顯示檢舉人之車輛或曾男車輛當時行車速率,難以認定「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法官表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應由內、外側車道車輛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否則,依當時狀況,外側車道車輛恐無法駛入內側車道,將造成外側車道交通因壅塞而癱瘓。
曾男使用方向燈逐漸偏左行駛、暫待空檔之際,見內側車道之後車(即檢舉人車輛)行車趨緩,與前車間逐漸形成1 輛小型車左右之間距時,對其揮手致意,切入內側車道而行駛至檢舉人車輛前方,檢舉人車輛已知悉,且係兩車互為禮讓行駛之結果,不致產生檢舉人車輛反應或急煞不及之危險,而屬「任意」變換車道且「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