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不禮讓行人 新北1年1萬1595件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去年汽機車不禮讓行人優先通行違規案件共有1萬1595件,裁決處指出,汽機車駕駛人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最高可處罰3600元,今年截至3月為止共有3017件。
裁決處長李忠台說,有位計程車司機左轉通過行人穿越道時未禮讓行人,遭警察舉發開單,司機指稱車子開到行人穿越道時,才看到有人站在人行道上,行人以手勢要他先通過,他才會依據行人的指揮開車經過。
李忠台說,法院勘驗違規影片發現,該司機不僅沒有暫停,也未保持距離讓行人先行,而是直接在行人穿越人行道時,直接開車經過行人前方,因此法官判定這司機敗訴。
李忠台指出道路交通交通安全規則103條規定,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或未劃設行人穿越道的岔路口時,遇到行人均暫停讓行人先通過,並請保持3公尺以上距離,違者可依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或48條第2項規定開罰。
裁決處也提醒,汽機車駕駛人行經路口時應減速慢行,並且查看左右有無人車,應互相尊重、禮讓,才能提升安全及友善交通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