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公司車在台64線飆至141公里 業務超速60公里讓公司慘了
新北一名生活用品百貨業務員日前開公司車,以時速141公里在台64線飆車,被測速照相取締舉發,並被吊扣牌照3個月,不過該公司認為有事前告誡員工,因此要求撤銷吊扣牌照處分,法院認為,口頭提醒難確實督促駕駛人,因此判公司敗訴。
新北市裁決處長李忠台表示,汽機車行車超速60公里以上,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規定最高處罰2萬4000元,並記駕駛人違規點數3點且須接受道路安全講習,車主還因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吊扣牌照3個月。
李忠台說,這名業務開著公司休旅車,在限速80公里的台64線道路上飆速,經儀器測得時速141公里、超速61公里,警方開單後,該公司指出在出勤前口頭提醒員工行車安全與行車速限,已妥善盡提醒責任。
李忠台表示,該公司還強調已經依約扣掉這名業務員當月的業績獎金做為懲處,因此要求撤銷吊扣車主牌照3個月處分,不過法院認為口頭提醒難督促駕駛人,因此宣告該公司敗訴。
裁決處也提醒,去年汽機車超速60公里以上危險駕駛違規案件有1492件,今年截至3月底止已有668件,駕駛人應依據限速安全駕駛,避免違規遭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