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斯拉自動駕駛撞警車 檢不起訴:駕駛無危險行為
林姓男子去年12月晚間駕駛特斯拉電動車(TESLA Model S 100D),並開啟自動駕駛輔助系統(AutoPilot)行駛國道三號北向99.6公里處,疑似精神不濟,未注意前方正處理交通事故執勤員警所設的警戒管制區,未減速直接衝撞警用677號巡邏車,導致677號巡邏車又再推撞前方683號巡邏車,造成巡邏車後方保險桿破損,被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新竹地檢署偵查終結,認為林開車未有蛇行、明顯逼車或其他危險行為,也沒酒駕,今做出不起訴處分。
檢方指出,林男訊問時辯稱,事發當時一開車上高速公路就開啟自動輔助駕駛系統,一直開到有感覺,類似輪胎壓到東西的異音,接下來就直接撞上去了,他並沒有睡覺,是當時天色昏暗來不及注意。
林男的辯護律師則說,車禍發生後,已聲請於今年1月24日發函向台灣特斯拉汽車有限公司調閱肇事車輛送廠維修的相關單據,以及當天晚上的行車紀錄,包含車速、有無開啟自動輔助駕駛、有無踩踏煞車等資料,並要求說明自動輔助系統(AutoPilot)開啟後,若遇有高速公路因交管而靜止的警用車輛及交通錐時,是否會作動煞車及採取其他措施等,但至今未收到任何回覆(過程中曾電話催促進度2次),因此無從確認這起車禍發生與特斯拉自動輔助駕駛系統制動機制有關聯。
檢方根據國道警察提供的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圖、調查表與現場照片,發現林除未減速煞車衝撞,發生事故外,並無發現明顯逼車、急停、左右搖擺、蛇行或其他危險駕駛行為,也未造成其他行駛國道車輛具體危險,加上林沒酒駕,難以認定林有危險駕駛行為,只能說林有違反交通法規,但程度不到公共危險罪的程度。
至被林男毀損警用巡邏車輛部分,涉及刑法第138條「故意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嫌」部分,檢方認為,因該罪不處罰過失犯,加上沒有其他證據足以認定林有任何犯行,認定林犯罪嫌疑不足。